男子花6000元参加30天自律挑战,因脸上放枕头被宣布失败,法院:协议无效!

一男子支付6000元

报名费参加一场

号称自律生活的30天挑战赛

因其将枕头放在面部

被主办方认定为违规

错失获得最高25万元奖金的资格

该男子以判定结果不合理为由

要求退还6000元报名费

日前

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

对该案作出判决

男子参与30天自律挑战

被判失败后要求退还费用

2023年7月,孙先生向某拓展服务公司支付挑战费用6000元,参加挑战30天隔离自律活动,并签订挑战协议,约定了15条挑战规则,包括:

不准看电视和使用任何电子产品;不准抽烟、不准喝酒;在房间内,不准与任何外界人员交流、接触,不准与工作人员说话;体验挑战期间,会有工作人员故意诱导挑战者违规,比如引导挑战者说话,或者故意放置诱惑物品等。

如挑战成功,拓展服务公司支付孙先生奖金25万元。

同日,孙先生进入拓展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自律挑战。挑战第三日,孙先生在睡眠时将枕头放置面部,拓展服务公司认为孙先生违反了“不准任意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”的规则,单方面宣布孙先生挑战失败。

孙先生认为,其并未违反挑战规则,该公司擅自终止合同,构成根本违约,遂诉至法院,要求拓展服务公司返还6000元自律挑战费用。

法院判定格式条款无效

活动违背自律初衷与公序良俗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先生与拓展服务公司签订的挑战协议是否有效。

法院认为,涉案挑战协议中的挑战规则,系拓展服务公司事先单方制定,限制了孙先生的权利,减轻了拓展服务公司责任,使原、被告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,孙先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。因此,该格式条款无效。

另一方面,本案中,“交6000元参与活动赢取250000元”,有“赌”的成分在内,更类似于射幸行为,此种做法有着极高的功利性,违背了自律挑战的初衷,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、诚信相抵触,应当做出否定性评价。

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及损失,判决拓展服务公司退还孙先生5400元。一审判决后,拓展服务公司不服,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,拓展公司经二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按撤回上诉处理。

民事活动不能有失公允

不可违背公序良俗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六条规定了公平原则,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,要公正、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,不能有失公允。

挑战协议中约定“不准任意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”,何为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?该约定并不明确,挑战规则中还有多处条款约定模糊,而解释权均在活动组织者即拓展服务公司,在缺乏第三方有效监督的情况下,活动的成功率必然不高。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,孙先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。

另一方面,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序良俗,包括社会公德的善良风俗、涉及人格尊严的善良风俗、侵害消费者或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。

涉案协议约定一方收取费用,另一方挑战成功可获取巨额奖金,有“赌”的性质,违背了纠正自身缺点、强化自律精神的初衷,不利于个人的优秀品德的养成和身心健康的发展,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、诚信相抵触。

法院依据上述两项原则,认定双方之间的挑战协议无效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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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: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、山东高法等

来源: 工人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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