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联社10月25日讯(记者 彭科峰)农商行基层支行行长的权利如果不被制约,那么难免会有损公肥私的害群之马出现。这一点,在当前有关部门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“敢贷、愿贷、能贷”的背景下,尤其值得银行管理者深思。
日前,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一张终身禁业罚单就提供了一个鲜活案例:江苏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原宋集支行行长邵小刚,利用手中权力违法放贷超千万,并将多笔冒名借款挪为己用,终获刑7年多并遭监管红牌罚下。
对此,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,近年来各地农商行、村行基层贷款乱象层出不穷,给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并造成安全隐患。尽管当前有关部门鼓励加大银行对小微贷款、普惠贷款的投入,但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作为独立法人,也需要加强风控,防止坏账率攀升。
一张禁业罚单背后 牵扯农商基层行长贪腐大案
日前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安监管分局发布了一张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送达公告。
淮安监管分局指出,经查,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,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“三查”不尽职,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的行为。邵小刚时任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集支行行长,是上述贷款的调查人、审批人和管户人,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。
淮安监管分局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(三)款的规定,我分局拟对你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。
今日,记者查询发现,这张罚单背后的案情并不简单,且背后案情并不单纯涉及违规发放冒名贷款。据悉,多年前,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〔2016〕1号起诉书指控邵小刚犯职务侵占罪、违法发放贷款罪,给淮安农商行带来的损失涉嫌超千万以上。目前,当事人邵小刚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。
向百余人违法放贷 将冒名贷款挪为己用 70后支行行长终获刑
据相关文书披露,邵小刚,男,1975年出生。2011年9月,邵小刚任淮安市楚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集信用社主任。2011年12月14日,经监管批复,同意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淮安农商行)及其支行开业,其中邵小刚任宋集支行行长,主持宋集支行全面工作,包括信贷管理岗(包片负责宋集乡大董村的贷款发放与管理)。2014年6月,邵小刚被调离农商行宋集支行。2015年3月19日,邵小刚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24日被逮捕。
当地检方指出,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,邵小刚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,未按照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放贷调查、组织会办,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、偿还能力和担保人资信等情况未严格审查,在明知存在贷款用途不实、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,通过签订空白借据和合同等方式,违法向谷二林、李某壬、汪某等116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092万。截至2015年12月,尚有人民币1043万元未予挽回。
此外,检方还指控邵小刚犯有职务侵占罪。检方表示,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,被邵小刚利用其担任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宋集支行行长,负责宋集支行全面工作,同时负责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,编造贷款资料,先后冒用姜某、季某、李某甲等11人的名义骗取贷款计204万元并予以侵吞。
在法院审理过程中,多名证人提供了冒名借款的证据、证言。这些人基本都是此前在淮案农商行此前办理过贷款,但早已归还,但个人信息在银行方面已有留存。比如,姜某表示,自己曾于三四年前在宋集支行贷过款,但贷款已还。2015年春节前,银行来找其核对贷款时其才知道有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20万元,贷款资料中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签。此后,有关部门查明是邵小刚所为。淮安农商行后续出具相关证据证明,2011年11月7日,农商行发放贷款20万元至姜某账户,邵小刚于同日从姜某账户提取现金20万元,取款凭条的客户签名处为邵小刚印章。
最终,当地法院一审裁定,邵小刚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犯违法发放贷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并向淮安农商银行退赔职务侵占款项。
不过,邵小刚二审文书暂未有披露,但当地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,“穷尽财产调查措施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”,已于2017年12月宣布执行程序终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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